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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77-1 條(行政罰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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