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77-1 條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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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7條之1規定,證券商違反第74條或第84條者,處相當於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下限新臺幣24萬元。
Q · 證交法第177條之1的罰鍰到底罰多少?
依證券交易法第177條之1,證券商違反第74條(承銷商取得承銷有價證券之限制)或第84條(證券金融事業業務限制)時,罰鍰上限為「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並無固定金額天花板,承銷規模越大罰鍰上限越高;下限則為新臺幣24萬元,自2019年由12萬元提高而來。這是一種以涉案金額為基準的按比例課罰設計。
白話解讀
這條是寫給證券商的罰則,但你若是投資人,看懂它能讓你瞬間分辨「這家券商是真乖還是裝乖」。券商違反第 74 條(承銷後不得自行買回承銷餘額之限制)或第 84 條(證券金融事業的特定限制)時,金管會可以罰它「相當於取得有價證券總金額以下」的罰鍰,意思是你買了一億元它就可以被罰到一億元。下限是 24 萬元,從 2019 年從 12 萬翻倍。重點在上限沒有固定天花板,是用「涉案金額」當基準,所以券商越敢玩越貴。這不是小額罰鍰可以吞下去的那種,是連結到交易規模本身的懲罰邏輯。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77條之1為證券商承銷違規的行政罰鍰規範,針對違反第74條(承銷商取得承銷有價證券之限制)或第84條(證券金融事業業務限制)者,採取以涉案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為上限的按比例課罰設計,並設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下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罰鍰範圍:新臺幣 240,000 元 至 {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 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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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罰的是券商還是券商老闆?▾
2019年修法後罰的是證券商本身(法人),不是老闆或業務員個人。修法前未明確寫受罰主體,造成實務爭議,現在明定「處證券商」。但公司被罰後,內部通常會回頭向肇事業務員求償,這是另一個民事問題。內行人提示:業務員被公司追償時,可引用勞動基準法第21條與民法第188條第3項,主張公司有內控責任分攤。
Q224萬元下限是怎麼訂出來的?會再調嗎?▾
24萬是2019年修法時,為與第178條之1對證券商等特許事業的罰鍰下限一致而訂。之前是12萬(2000年),再之前是2萬(1988年)。下限約每20年翻倍,反映物價與市場規模。內行人提示:對券商而言真正的成本不是24萬下限,而是「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的上限,合規長看到本條永遠先看涉案金額而非下限。
Q3證交法第177條之1是什麼?▾
對證券商違反第74條或第84條承銷及證券金融限制的行政罰鍰規範,罰鍰上限與涉案有價證券價金額連動、無固定天花板。
Q4什麼叫「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
罰鍰上限不是固定數字,而是等於券商違規取得的承銷有價證券總金額,承銷越大上限越高。
Q5第74條跟第84條分別在規範什麼?▾
第74條限制承銷商承銷後自行買回承銷餘額;第84條限制證券金融事業的特定業務。
Q6本條的罰鍰下限24萬是什麼意思?▾
法定最低罰鍰,防止裁罰過輕;2019年由12萬提高為24萬,與第178條之1一致。
Q7證交法177條之1罰鍰怎麼算?▾
罰鍰上限=違規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下限24萬。承銷5億違規,範圍就是24萬到5億。
Q8投資人發現券商承銷違規怎麼檢舉?▾
蒐集公開資訊觀測站承銷明細與異動 → 向金管會證期局書面檢舉 → 併同投保中心申訴。
Q9怎麼證明券商有承銷餘額回購?▾
比對承銷明細、交易量異動、關係企業交易紀錄,由金管會調閱券商內部帳務查核。
Q10被本條裁罰後券商要付多少成本?▾
下限24萬,但上限隨涉案承銷金額浮動,大案可達數億,遠超固定罰則。
Q11證交法177條之1 vs 第178條哪個重?▾
178條固定24萬至480萬可預估;177條之1上限是涉案金額、無天花板,大案遠重於178條。
Q12證交法177條之1 vs 第178條之1差在哪?▾
兩者下限同為24萬,但178條之1上限固定、177條之1上限隨涉案金額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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