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78-1 條

  1. 1.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2. 2.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之 1 規範證券商、交易所等機構,內控未落實或違反財務業務規定,處 30 萬至 600 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Q · 券商內控沒做好,公司會被罰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之 1 第一項第四款,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這一款的威力在於不需要發生「具體」違規行為,只要內控未落實本身即構成處罰要件,是所有違規的「總門」。情節輕微且已改善完成者,依第二項得免予處罰。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券商員工、會計師、承銷商、證交所職員,這條是你每天工作的影子。它專門處罰「證券服務體系」的違規:券商、證券投顧、投信、證交所、櫃買中心、同業公會。跟第 178 條最大的差別是,第 178 條處罰「發行公司」那一側,這條處罰「服務機構」那一側。罰鍰區間 30 萬到 600 萬,比第 178 條更高,因為這些機構是市場基礎設施,一旦失守會影響整個證券市場的信任。最致命的是第四款:「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這一款的威力在於它不需要你犯「具體」違規行為,只要內控沒落實,就可以罰。法遵長看到第四款直接冒冷汗,因為這是所有違規的「總門」:任何其他違規背後都可以推定是內控失靈。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之 1 為證券服務體系的行政罰則,以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同業公會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本身為處罰對象,針對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財務業務管理規定、規避主管機關檢查或不依規定製作申報文件等情形,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券商的內控制度有寫但員工不照做,會被罰嗎?

會。這是第四款最經典的適用場景。內控制度的「確實執行」不是「文件有寫」就符合,司法實務要求制度必須真正內化到日常作業:員工知道、有教育訓練紀錄、有稽核測試紀錄、異常事件有追蹤結案。金管會歷年裁罰案例中,很多券商輸在「制度漂亮但員工完全不知道」。

Q2證券商同業公會違規也會被罰嗎?它不是民間組織嗎?

會。證券商同業公會雖然形式上是民間團體,但它依本條第一款和第七款要遵守第 90 條等規定(關於公會章程、業務規則),違反就會被主管機關罰 30 到 600 萬。這是因為公會負有自律監管職能,它的失靈會影響整個市場秩序。2023 年修法把罰鍰上下限從 24 到 480 萬提高到 30 到 600 萬,就是立法者覺得原本金額對這些大型機構不痛不癢。

Q3證交法 178 條之 1 罰多少錢?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2023 年由 24-480 萬調升而來。

Q4證交法 178 條之 1 處罰哪些對象?

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同業公會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業,以機構本身為處罰主體。

Q5什麼叫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制度雖有書面但未內化到日常作業,員工不知規範、無教育訓練與稽核紀錄、異常事件未追蹤結案,即屬未確實執行。

Q6證交法 178 條之 1 和第 178 條差在哪?

178 條罰發行公司那一側,178 條之 1 罰證券服務機構那一側,兩條並存、分別適用,不是取代關係。

Q7怎麼檢舉券商內控失靈?

蒐集交易與客訴證據 → 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並強調內控未落實角度 → 同步向投保中心申訴,促使依第四款立案。

Q8券商被依本條裁罰會怎樣?

處 30 萬至 600 萬罰鍰、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裁罰紀錄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Q9法遵主管怎麼把第四款風險壓到最低?

把內控測試紀錄、員工教育訓練紀錄、異常事件處理紀錄三件事做到滴水不漏,這是稽核時最先被檢視的三本帳。

Q10情節輕微怎麼爭取免罰?

依第二項,須主動發現並改善完成;被稽核到才改善難以主張輕微。陳述意見期間提出改善計畫與再訓練紀錄。

Q11證交法 178 條之 1 vs 第 178 條哪條適用?

看違規主體:發行公司走 178,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公會走 178-1。罰鍰區間 178-1 較高(30-600 萬)。

Q12行政罰 178 條之 1 vs 刑事罰 171/175 條差在哪?

178-1 是行政罰鍰(金管會處分),171、175 是刑事責任(坐牢、罰金)。同一事件可能行政與刑事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78art_178_1
處罰對象發行公司、其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證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同業公會、第18條事業本身
罰鍰區間24 萬至 480 萬元30 萬至 600 萬元(2023 年調升)
核心違規類型公開發行、財報申報、揭露義務違規內控未落實、財務業務管理違規、規避檢查
增訂時點原始條文2019 年新增(補處罰密度缺口)
兩條關係與 178-1 並存,分別適用非取代 178,補上服務機構主體不明確的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の業務改善命令 第51条、登録取消等 第52条;内部管理態勢の整備義務)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자본시장법)제28조 내부통제기준 + 제420조 행정제재
🇨🇳 中國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行政处罚)
🇩🇪 德國Wertpapierhandelsgesetz (WpHG) § 80 Organisationspflichten + § 120 Bußgeldvorschrifte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 Règlement général de l'AMF(contrôle interne des PSI;sanctions AMF art. L621-15)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5(b) + FINRA Rule 3110 (Supervision)(SEC/FINRA enforc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