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罰鍰強制執行業務回歸行政執行法統一辦理。
Q ·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罰鍰執行依行政執行法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刪除後此類執行業務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不再於證交法中個別規定。查現行罰則請參第178條、第179條。
本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刪除前的原條文為「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刪除原因是行政執行業務應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不再個別在證交法中重複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罰鍰執行之程序規定,刪除後相關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執行業務應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爰予刪除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執行業務應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爰予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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