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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8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罰鍰強制執行業務回歸行政執行法統一辦理。
Q ·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刪除後此類執行業務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不再於證交法中個別規定。查現行罰則請參第178條、第179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刪除前的原條文為「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刪除原因是行政執行業務應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不再個別在證交法中重複規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罰鍰執行之程序規定,刪除後相關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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