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180-1罰則

快速跳轉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0條之1規定,證券犯罪罰金達五千萬元以上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上限二年、達一億元以上者上限三年。

Q · 證券犯罪罰金交不出來會怎樣?

會易服勞役,但上限被拉高到二至三年

依證券交易法第180條之1,犯證券犯罪所科罰金達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達一億元以上者為三年以下,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期間日數比例計算。這比刑法第42條的一般上限(一年)嚴格許多,目的是堵住「關一年抵掉天價罰金」的算盤。

白話解讀

五千萬、一億,這兩個數字是證券犯罪罰金的分水嶺。普通刑事案件罰金交不出來,易服勞役最多一年,一天折算多少錢有上限。但證券交易法打破了這個上限:罰金五千萬以上易服勞役最多兩年,一億以上最多三年,折算標準直接用「罰金總額除以日數」拉高到天價。這條的用意很露骨:防止操縱市場或內線交易的大咖算好帳,「反正關一年抵完罰金比較划算」。以前確實有人這樣算過,這條就是堵那個算盤。如果你是被告,這條意味著你不能靠服勞役脫身;如果你是小股民看到新聞裡某某某被判罰幾億,這條告訴你那不是數字遊戲,對方想用坐牢換錢是換不了的。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之1為證券犯罪罰金易服勞役之特別規定,突破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最長一年之原則: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上限二年;達一億元以上者上限三年,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期間日數比例計算,旨在使重大證券犯罪罰金具實質嚇阻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罰金交不出來真的會被關嗎?

會。易服勞役就是用勞動抵罰金,實際上是進監所。普通刑法最多一年,但證交法特別拉高:五千萬以上兩年,一億以上三年。折算標準是罰金除以日數,罰金越高每天能抵的金額越大,但能抵的總時間也被拉長。實務上可在判決確定後立刻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刑法第42條第3項),避免直接進入勞役程序。

Q2為什麼證券犯罪的罰金標準比一般刑法嚴?

因為證券犯罪的不法利益通常遠超過罰金本身,若易服勞役只能抵一年,被告可能精算「關一年換幾億」很划算。本條把易服勞役上限拉到兩年三年,就是讓這個算盤打不成。同樣邏輯在毒品、洗錢等重大財產犯罪也有類似設計,重點在剝奪不法所得。

Q3證券交易法第180條之1是什麼?

規範證券犯罪罰金無力完納時的易服勞役特別上限與折算標準,是刑法第42條的特別法。

Q4易服勞役是什麼意思?

罰金繳不出來時,以進監所從事勞動的方式折抵罰金,屬換刑處分。

Q5什麼叫無力完納?

受刑人客觀上欠缺一次繳清罰金的資力,由執行檢察官審酌認定。

Q6證交法易服勞役和一般刑法差在哪?

一般刑法上限一年,證交法針對證券犯罪拉高到二年(5000萬以上)或三年(1億以上)。

Q7證券犯罪罰金交不出來怎麼辦?

判決確定後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分期或延期繳納,避免直接進入易服勞役。

Q8易服勞役每天折抵多少錢?

以罰金總額除以易服勞役日數(二年約730日、三年約1095日)計算每日折算額。

Q9怎麼聲請罰金分期繳納?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財產與收入證明聲請,經核准後按期繳納。

Q10罰金執行有沒有期限?

罰金執行時效為判決確定後五年(刑法第84條),逾期不得再執行。

Q11證交法180-1 vs 刑法42條易服勞役差在哪?

刑法42條一般上限一年,本條針對證券犯罪特別拉高至二、三年,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Q12易服勞役 vs 易科罰金差在哪?

易科罰金是把短期自由刑換成罰金(變輕);易服勞役是罰金繳不出來換成勞動(變重),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易服勞役上限折算基礎
一般刑事案件(刑法第42條)1 年依法定標準折算
證券犯罪罰金達 5,000 萬元以上2 年罰金總額 ÷ 二年日數
證券犯罪罰金達 1 億元以上3 年罰金總額 ÷ 三年日數

易服勞役上限

一般刑事案件(刑法第42條)
1 年
證券犯罪罰金達 5,000 萬元以上
2 年
證券犯罪罰金達 1 億元以上
3 年

折算基礎

一般刑事案件(刑法第42條)
依法定標準折算
證券犯罪罰金達 5,000 萬元以上
罰金總額 ÷ 二年日數
證券犯罪罰金達 1 億元以上
罰金總額 ÷ 三年日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法第18条(労役場留置)— 一般換刑処分、証券犯罪向けの特則は存在しない
韓國형법 제69조~제71조(노역장 유치)— 일반 환형처분
德國StGB § 43(Ersatzfreiheitsstrafe,罰金易服自由刑之一般制度)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49 et s.(contrainte judicia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113 增訂)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罰金名詞
  • 完納名詞
(093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80-1 條規定:「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8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8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