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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8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為57年施行時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的過渡條款。
Q ·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原條文是民國57年證交法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施行前已獲特許的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因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而刪除,現行法不再援用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是民國57年證交法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在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民國77年刪除,因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刪除)原為民國57年本法施行時之過渡條款,規範既有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設立事項補正期限,於民國77年1月29日因補正期間屆滿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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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182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原為民國57年施行時的過渡條款。
Q2為什麼證券交易法第182條會被刪除?▾
本條是民國57年施行時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的過渡條款,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故於77年刪除。
Q3證券交易法第182條是什麼?▾
民國57年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已於77年刪除。
Q4證交法第182條為什麼顯示「刪除」?▾
立法者已正式刪除本條,「刪除」是官方標示,非資料缺漏,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
Q5證券商現在設立要看證交法哪一條?▾
看現行第18條(核准經營)及相關設立許可規定,第182條已不適用。
Q6已刪除的第182條和現行第18條差在哪?▾
第182條是57年一次性補正過渡條款已失效;第18條是現行證券商核准經營的持續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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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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