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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8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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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為57年施行時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的過渡條款。

Q ·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原條文是民國57年證交法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施行前已獲特許的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因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而刪除,現行法不再援用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是民國57年證交法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在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民國77年刪除,因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刪除)原為民國57年本法施行時之過渡條款,規範既有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設立事項補正期限,於民國77年1月29日因補正期間屆滿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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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182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原為民國57年施行時的過渡條款。

Q2為什麼證券交易法第182條會被刪除?

本條是民國57年施行時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的過渡條款,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故於77年刪除。

Q3證券交易法第182條是什麼?

民國57年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已於77年刪除。

Q4證交法第182條為什麼顯示「刪除」?

立法者已正式刪除本條,「刪除」是官方標示,非資料缺漏,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

Q5證券商現在設立要看證交法哪一條?

看現行第18條(核准經營)及相關設立許可規定,第182條已不適用。

Q6已刪除的第182條和現行第18條差在哪?

第182條是57年一次性補正過渡條款已失效;第18條是現行證券商核准經營的持續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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