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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為57年施行時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的過渡條款。
Q ·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原條文是民國57年證交法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施行前已獲特許的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因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而刪除,現行法不再援用本條。
本條是民國57年證交法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在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民國77年刪除,因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
證券交易法第182條(已刪除)原為民國57年本法施行時之過渡條款,規範既有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設立事項補正期限,於民國77年1月29日因補正期間屆滿而刪除。
已於民國77年1月29日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原為民國57年施行時的過渡條款。
本條是民國57年施行時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的過渡條款,補正期間早已屆滿、無保留必要,故於77年刪除。
民國57年施行時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證券商三個月內補正設立事項,已於77年刪除。
立法者已正式刪除本條,「刪除」是官方標示,非資料缺漏,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
看現行第18條(核准經營)及相關設立許可規定,第182條已不適用。
第182條是57年一次性補正過渡條款已失效;第18條是現行證券商核准經營的持續性依據。
本法施行前已獲得特許或許可之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其設立事項與本法之規定有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前項補正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刪除)
立法理由本法自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本條所定補正期間早已屆滿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前已獲得特許或許可之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其設立事項與本法之規定有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前項補正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本法自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本條所定補正期間早已屆滿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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