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21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雙軌時效:自知有賠償原因起2年、自募集發行買賣日起5年,先屆滿者先消滅。
Q · 被上市公司坑了想求償,有多久時間可以告?
知道被坑那天起2年、買賣那天起5年,先到先失效
依證券交易法第21條,本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雙軌時效:主觀上自「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起算2年,客觀上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算5年,兩者取先屆滿者。也就是說即使你一直被蒙在鼓裡,從交易日起算滿5年,請求權即消滅;若已知悉,則2年內未起訴即罹於時效。
股票被坑了,發現公司造假財報,你憤怒地決定要告。但法律給你的時間窗口比你以為的短得多:從你「知道自己被騙」那天起算,只有兩年。不是從判決確定、不是從媒體報導、是從你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那天。更殘酷的是,就算你一直被蒙在鼓裡,從股票募集、發行或買賣的那天算起,五年一到,請求權直接消滅。這兩條線,哪一條先到就先斬斷你的權利。實務上,大量投資人就是倒在這個時間差上:花了一年半蒐集證據、找律師、猶豫要不要告,等到終於決定出手,才發現離時效屆滿只剩幾個月,甚至已經過了。
證券交易法第21條為證券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採雙軌設計:主觀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算二年,客觀時效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算五年,二者取先屆滿者為準。其功能在於平衡投資人救濟與資本市場法律關係的安定,避免發行人與相關責任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的被追訴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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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若新聞內容已足以讓你知道持股價值因造假受損,時效就從報導日起算,不需知道精確損失金額,只需知道「我可能有損害」。實務上法院認定「知悉」採合理可得知悉標準,比想像中寬鬆,不能以「還沒算清損失」拖延時效。
投保中心可依投資人保護法代位提起團體訴訟,律師費由其支出,判決效力及於所有已登記投資人,對散戶成本低、舉證壓力小。自己請律師策略自主但費用風險自負。團體訴訟有登記截止日,錯過只能另案提告,若時效也過就一無所有。
主觀2年(知有賠償原因起算)、客觀5年(募集發行買賣日起算),兩者取先屆滿者。
主觀時效看當事人是否知悉、起算2年;客觀時效與知悉無關、自交易日起算5年,是不知情者的最終死線。
指合理可得知悉自己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不以確認損害金額為必要,門檻比一般想像寬鬆。
民法197條侵權時效為2年+10年;證交法21條為2年+5年,客觀時效更短,屬特別規定。
主觀從你知悉受害日起算2年,客觀從募集、發行或買賣日起算5年,書面記錄兩個日期分別計算。
若來不及備齊訴狀,先向法院聲請調解中斷時效;存證信函不生中斷效力。
保存新聞截圖、公司公告下載紀錄、金管會處分公告日期等,作為主觀時效起算的書面證據。
向投保中心登記加入並留意官網公告的登記截止日,時效中斷效力僅及於已登記者。
存證信函不中斷民事時效;聲請調解屬法定中斷事由,門檻低於起訴,是時效緊迫時的解方。
不能。客觀時效自交易日起5年屆滿,與是否知情無關,請求權即消滅。
| 比較面向 | subjective_2y | objective_5y |
|---|---|---|
| 起算點 | 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 | 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 |
| 期間 | 2 年 | 5 年 |
| 性質 | 主觀時效(看當事人是否知悉) | 客觀時效(與是否知悉無關) |
| 適用結果 | 兩者取先屆滿者,先到先斬斷請求權 | 即使始終不知情,滿5年亦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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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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