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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1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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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21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雙軌時效:自知有賠償原因起2年、自募集發行買賣日起5年,先屆滿者先消滅。

Q · 被上市公司坑了想求償,有多久時間可以告?

知道被坑那天起2年、買賣那天起5年,先到先失效

依證券交易法第21條,本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雙軌時效:主觀上自「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起算2年,客觀上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算5年,兩者取先屆滿者。也就是說即使你一直被蒙在鼓裡,從交易日起算滿5年,請求權即消滅;若已知悉,則2年內未起訴即罹於時效。

白話解讀

股票被坑了,發現公司造假財報,你憤怒地決定要告。但法律給你的時間窗口比你以為的短得多:從你「知道自己被騙」那天起算,只有兩年。不是從判決確定、不是從媒體報導、是從你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那天。更殘酷的是,就算你一直被蒙在鼓裡,從股票募集、發行或買賣的那天算起,五年一到,請求權直接消滅。這兩條線,哪一條先到就先斬斷你的權利。實務上,大量投資人就是倒在這個時間差上:花了一年半蒐集證據、找律師、猶豫要不要告,等到終於決定出手,才發現離時效屆滿只剩幾個月,甚至已經過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21條為證券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採雙軌設計:主觀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算二年,客觀時效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算五年,二者取先屆滿者為準。其功能在於平衡投資人救濟與資本市場法律關係的安定,避免發行人與相關責任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的被追訴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聞爆出公司造假,但我不確定自己的股票有沒有受影響,時效已經開始跑了嗎?

關鍵在「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若新聞內容已足以讓你知道持股價值因造假受損,時效就從報導日起算,不需知道精確損失金額,只需知道「我可能有損害」。實務上法院認定「知悉」採合理可得知悉標準,比想像中寬鬆,不能以「還沒算清損失」拖延時效。

Q2投保中心的團體訴訟跟自己請律師告,哪個比較好?

投保中心可依投資人保護法代位提起團體訴訟,律師費由其支出,判決效力及於所有已登記投資人,對散戶成本低、舉證壓力小。自己請律師策略自主但費用風險自負。團體訴訟有登記截止日,錯過只能另案提告,若時效也過就一無所有。

Q3證券交易法第21條的時效是幾年?

主觀2年(知有賠償原因起算)、客觀5年(募集發行買賣日起算),兩者取先屆滿者。

Q4主觀時效和客觀時效差在哪?

主觀時效看當事人是否知悉、起算2年;客觀時效與知悉無關、自交易日起算5年,是不知情者的最終死線。

Q5什麼叫「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

指合理可得知悉自己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不以確認損害金額為必要,門檻比一般想像寬鬆。

Q6證交法21條時效和民法197條差在哪?

民法197條侵權時效為2年+10年;證交法21條為2年+5年,客觀時效更短,屬特別規定。

Q7證券求償時效怎麼算起算日?

主觀從你知悉受害日起算2年,客觀從募集、發行或買賣日起算5年,書面記錄兩個日期分別計算。

Q8時效快到了該怎麼保住權利?

若來不及備齊訴狀,先向法院聲請調解中斷時效;存證信函不生中斷效力。

Q9怎麼證明自己「知悉」的日期?

保存新聞截圖、公司公告下載紀錄、金管會處分公告日期等,作為主觀時效起算的書面證據。

Q10要加入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怎麼做?

向投保中心登記加入並留意官網公告的登記截止日,時效中斷效力僅及於已登記者。

Q11存證信函 vs 聲請調解,哪個能中斷時效?

存證信函不中斷民事時效;聲請調解屬法定中斷事由,門檻低於起訴,是時效緊迫時的解方。

Q12我一直不知情,五年到了還能告嗎?

不能。客觀時效自交易日起5年屆滿,與是否知情無關,請求權即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jective_2yobjective_5y
起算點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
期間2 年5 年
性質主觀時效(看當事人是否知悉)客觀時效(與是否知悉無關)
適用結果兩者取先屆滿者,先到先斬斷請求權即使始終不知情,滿5年亦消滅

subjective_2y

起算點
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
期間
2 年
性質
主觀時效(看當事人是否知悉)
適用結果
兩者取先屆滿者,先到先斬斷請求權

objective_5y

起算點
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
期間
5 年
性質
客觀時效(與是否知悉無關)
適用結果
即使始終不知情,滿5年亦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20条・第21条の2(虚偽記載等による損害賠償請求権の消滅時効、2年/5年構造)
中國证券法 + 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3年,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适用)
德國BGB §195・§199(Regelverjährung 3 Jahre)i.V.m. WpHG-Schadensersatzanspruch
法國Code civil art. 2224(prescription quinquennale 5 ans)pour l'action en réparation
美國美國 28 U.S.C. § 1658(b)(沙賓法案:發現後2年/違法後5年),與本條2年/5年雙軌結構高度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0570416 制定)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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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