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1-1 條(國際合作條約或協定之簽訂)
- 1.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2.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 3.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合作,對於有違反外國金融管理法律之虞經外國政府調查、追訴或進行司法程序者,於外國政府依第一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請求協助調查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與證券交易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提示相關之帳簿、文據或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必要時,並得請該外國政府派員協助調查事宜。
- 4.前項被要求到達辦公處所說明者,得選任律師、會計師、其他代理人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
- 5.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必要資訊、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或到達辦公處所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授權政府依互惠原則與外國簽訂證券監理合作協定,金管會據此得跨國調取資料、協助外國調查。
Q · 在海外券商開戶炒台股,台灣金管會查得到嗎?
可以。依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金管會得依互惠原則與外國主管機關簽訂的合作協定,跨國調取你的交易紀錄;外國政府調查台灣相關帳戶時,金管會也能要求境內券商、銀行、法人或自然人提示帳簿文據或到場說明。第五項明定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外帳戶並非防火牆。
白話解讀
跨國炒股、海外洗錢、境外操縱台股,這些行為的共同特徵是犯罪者相信國境線就是防火牆。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拆掉這面牆。它授權台灣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合作協定,讓金管會可以跨國調資料、請外國協助調查、甚至請外國派員來台協助偵辦。而且不只是政府對政府,金管會可以直接要求台灣的券商、銀行、法人甚至個人交出資料給外國主管機關。你不能拒絕,不能迴避,不能裝不知道。這條在民國99年修正時大幅擴張了調查權,目的是讓台灣符合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合作備忘錄的A級簽署國標準。簡單說:台灣的證券監理已經接入了全球執法網路。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為證券市場國際監理合作的授權規範,授權政府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條約或協定,並使主管機關得要求境內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提供必要資訊、提示帳簿文據或到場說明,作為台灣接軌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合作備忘錄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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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可以把我的交易資料直接交給外國政府嗎?▾
可以,但有兩個前提:第一,必須依據第一項簽訂的條約或協定;第二,不能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且須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對方國家也要對等提供資料給台灣,並不得作協定範圍外的用途。
Q2被要求到場說明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第五項明文規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第四項給你重要保護:你可以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代理人,也可以經主管機關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到場前先找律師確認調查範圍是否在協定授權之內。
Q3海外帳戶炒台股金管會查得到嗎?▾
查得到。金管會可依本條簽訂的合作協定,向外國主管機關調取你的交易紀錄,全球監理網的覆蓋範圍比想像中大得多。
Q4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是什麼?▾
規範證券市場國際監理合作的授權條文,讓政府得依互惠原則與外國簽合作協定、金管會得跨國調查,是台灣接軌 IOSCO MMOU 的基礎。
Q5互惠原則在本條是什麼意思?▾
金管會提供資料給外國的前提是對方也對等提供資料給台灣,並基於保密原則限制協定範圍外用途。
Q6什麼是 IOSCO 多邊合作備忘錄(MMOU)?▾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建立的跨國證券執法資訊交換標準框架,本條讓台灣符合 A 級簽署國要件。
Q7行政監理合作和司法互助差在哪?▾
行政監理合作由金管會依協定直接行動,較快、門檻較低;司法互助須經法務部循條約,程序較嚴謹。
Q8收到金管會依本條的調查要求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所依協定與範圍 → 委任律師會計師到場 → 界定資料範圍 → 依限提示文據 → 保存往來紀錄。
Q9被要求到場說明可以帶誰?▾
依第四項可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代理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還可偕同輔佐人到場。
Q10怎麼確認金管會的要求有沒有超出協定範圍?▾
比對要求事項與第一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授權範圍,超出部分透過律師當場表達異議,而非直接拒絕出席。
Q11違反不得規避調查義務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78條之1相關罰則被處行政罰鍰,並衍生重大法遵風險。
Q12證交法21-1 vs 一般司法互助哪個快?▾
21-1 的行政監理合作較快、門檻較低,金管會不需先經法務部;司法互助程序嚴謹但較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dministrative_cooperation | judicial_assistance |
|---|---|---|
| 啟動主體 | 金管會依合作協定直接行動 | 須經法務部循司法互助條約 |
| 速度與門檻 | 較快、門檻較低 | 較慢、程序嚴謹 |
| 強制力對象 | 境內機構、法人、團體、自然人皆可被要求 | 多限於司法程序中之證據調取 |
| 被調查者保障 |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代理人到場 |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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