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6-1 條(召集股東會應列舉主要內容之情形)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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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的董事競業、盈餘分配、公積轉增資三類重大決議,須在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Q · 公司可以在股東會用臨時動議通過盈餘分配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會時,董事競業許可(公司法209)、盈餘分配(240)、公積轉增資(241)三類決議,必須在開會通知的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違反者並非效力打折,而是程序違法,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30日內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法院撤銷。
白話解讀
股東會是公司裡小股東唯一能發聲的場合,但有些大事如果被藏在「臨時動議」裡偷渡,等你坐在會場才聽到,根本來不及反應。這條專門封死這條路。它規定:董事競業許可(公司法第209條)、盈餘分配(第240條)、公積轉增資(第241條)這三種重大決議,必須事先寫在開會通知裡,而且要說明主要內容,不准臨時丟出來表決。為什麼這三件事被特別點名?因為它們直接牽動你口袋裡的錢:董事拿公司資源去幫自己賺錢、今年賺的錢怎麼分、要不要把公積變成股票發給你。這些事如果被臨時動議帶過,大股東事先串好就能輕鬆過關,散戶連反對的機會都沒有。這條把「知情權」從道德期待變成法律義務。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是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的「重大議案事前揭露義務」規範:將董事競業許可、盈餘分配、公積轉增資三類影響股東財產的決議,強制要求事先在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禁止以臨時動議偷渡,把股東知情權從道德期待提升為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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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通知書上寫了『盈餘分配案』但沒寫要分多少,這樣算合法嗎?▾
有爭議。本條要求說明其主要內容,只寫議案名稱而不寫分配金額或方式,形式上可能不符立法意旨。實務上法院會看整體揭露程度,例如有無附年報、財報讓股東自行計算;若完全沒有任何數據可供判斷,被認定違反本條的風險很高。
Q2我只有幾張股票,真的能去告公司撤銷決議嗎?▾
可以。公司法第189條的撤銷之訴沒有最低持股門檻,一股股東就有原告適格,但你必須在股東會上當場表示異議(或至少沒有投贊成票),而且在30天內起訴。實務上聯合其他股東或向投保中心申請團體訴訟更有效率。
Q3如果董事會想在股東會臨時加一個公積轉增資案,有什麼合法的替代方案?▾
沒有捷徑。唯一合法做法是改期或加開臨時股東會,重新發通知並列舉議案。完全新增一個未列舉的議案絕對違法。若公司很急,可先在本次常會通過盈餘分配,把公積轉增資排到下次臨時會,兩件事分開處理。
Q4證交法26條之1規定哪三類議案不能臨時動議?▾
董事競業許可(公司法209)、盈餘分配(240)、公積轉增資(241)三類,必須事先列入召集事由並說明主要內容。
Q5什麼叫召集事由?▾
股東會開會通知中載明的會議目的與審議事項,是股東事前研究與準備的依據,不只是行政手續。
Q626條之1適用哪些公司?▾
限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本條。
Q7違反26條之1的決議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是可撤銷而非當然無效,股東須於決議之日起30日內依公司法189條訴請法院撤銷。
Q8發現重大議案沒列在召集事由怎麼辦?▾
當場表示異議、要求載入會議紀錄並錄影存證,會後30日內提撤銷之訴。
Q9怎麼證明公司違反26條之1?▾
蒐集開會通知書、議事錄、現場錄影,以及會前書面要求補充說明的往來紀錄。
Q10撤銷股東會決議要花多少錢?▾
撤銷之訴為非財產訴訟,裁判費較低(數千元起),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數萬至十餘萬元。
Q11董事會臨時想加重大議案,合法做法是什麼?▾
只能改期或加開臨時股東會重新發通知並列舉議案,硬排上去的決議有被撤銷風險。
Q1226條之1 vs 公司法172條差在哪?▾
172是股東會召集通知的一般規定,26條之1針對三類重大議案加重「事前揭露+禁臨時動議」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三類重大議案(26條之1) | 一般議案 |
|---|---|---|
| 臨時動議可否提出 | 禁止,違者程序違法 | 可臨時動議提出 |
| 違反效果 | 決議得撤銷(公司法189) | 原則有效,僅程序瑕疵 |
| 揭露義務 | 須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 | 依公司法172一般通知即可 |
| 適用主體 | 限公開發行公司 |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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