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6-1 條(召集股東會應列舉主要內容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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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yang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董事競業
2. 盈餘轉增資
3. 公積轉增資
4. 公積發現金(非公發可)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公發公司)時,關於「1️⃣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競業)、「2️⃣第240條第1項」(盈餘轉增資)及「3️⃣第241條第1項」(發股份,撥充資本,公積轉增資)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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