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6-2 條(對小額記名股票股東股東會之通知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交易法 第2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公發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股東(小額記名股票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15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