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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6-2對小額記名股票股東股東會之通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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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2 規定,對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公司股東常會通知得於開會 30 日前、臨時會 15 日前以公告代替個別寄送。

Q · 持有零股,公司不寄股東會通知給我合法嗎?

合法。未滿一千股可用公告代替個別通知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2,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的股東,公司的股東常會召集通知得於開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得於開會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不必逐一寄送。這不影響你的出席權與表決權,但通知義務被降為公告,你必須主動到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查詢開會日期與議案,否則容易錯過行使權利的時機。

白話解讀

台灣有數百萬人持有不到一千股的零股。每次股東會,公司要一封一封掛號信寄開會通知給這些人,光郵資和人力就是天文數字。這條給公司開了一扇門:對這些零股股東,常會通知可以提前30天、臨時會提前15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寄送。聽起來像是省成本的行政瑣事,但它背後藏著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陷阱:如果你只持有幾百股,公司合法地可以不寄通知給你。你的知情權完全仰賴自己主動去看公告。你不看,你就不知道。不知道,你就不會去投票。不投票,你的權益就被別人決定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2 是股東會召集通知的簡化規定:對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的零股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公告方式取代個別召集通知,常會須於開會 30 日前、臨時會須於開會 15 日前完成公告,以兼顧行政效率與小額股東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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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零股股東能出席股東會嗎?

可以。持股量不影響出席權,持有一股就有權出席,但公司對零股股東的通知義務被降為公告,你要自己掌握開會時間。實務上零股股東出席率極低,但電子投票制度讓你不用到場就能投票,關鍵是要在電子投票截止日前完成,通常是股東會前兩天。

Q2公告方式具體是怎麼公告?我要去哪裡看?

依規定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部分公司也會刊登日報。最可靠的查詢方式是直接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搜尋公司名稱,查看股東會相關資訊。很多券商 APP 也會顯示持股公司的股東會資訊,但不是每家都有。養成每年四到六月股東會旺季主動查一次的習慣,比被動等通知實際得多。

Q3持有零股,公司不寄股東會通知給我合法嗎?

合法。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2,對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的股東,公司股東常會通知得於開會 30 日前、臨時會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這不影響你的出席與表決權,但你必須主動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開會日期與議案。

Q4零股有股東會通知嗎?

未滿一千股的股東,公司得以公告代替個別通知,常會 30 日前、臨時會 15 日前公告,你要自己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

Q5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對未滿一千股股東,股東會召集通知得以公告代替個別寄送的簡化制度。

Q6什麼叫未滿一千股?

台股每股面額多為十元,一千股即一張,未滿一千股就是俗稱的零股部位。

Q7公告通知和個別通知差在哪?

個別通知是逐一寄信給你;公告通知是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你要自己去查。前者被動接收、後者主動查詢。

Q8零股股東怎麼知道股東會時間?

到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搜尋公司名稱,查股東會相關資訊,每年 4 至 6 月旺季主動查一次。

Q9零股股東怎麼投票?

透過電子投票平台(如 STOCKVOTE)在截止日前對各議案投票,通常股東會前兩天截止,不用到場。

Q10錯過股東會通知還能補救嗎?

若電子投票或委託期間未過,仍可投票或委託;若全部已過則該次無法行使,但下次仍可主動查詢掌握。

Q11公司股務人員怎麼做公告通知才合規?

正確區分未滿一千股股東名冊,常會於開會 30 日前、臨時會 15 日前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公告,並保留時間證明。

Q12證交法 26-2 vs 公司法 172 通知期限差在哪?

公司法 172 是股東會通知的一般規定(常會 20 日、臨時會 10 日);證交法 26-2 是針對零股股東以公告替代個別通知的特別規定,期限改為 30/15 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299条(株主総会の招集の通知)
韓國상법 제363조(소집의 통지)
德國AktG § 121, § 125(Einberufung der Hauptversamm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美國DGCL § 222(Notice of meetings of stockhol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70112 增訂)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開發行股票統一規格要點」換發統一規格股票,每股金額並均為新臺幣壹拾元。復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授權,證券交易所對於上市股票之買賣,係以每股金額十元一千股為一成交單位或其倍數,不足一成交單位者為零股交易。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因歷年不斷增資配股,致使持有零股股東人數眾多,幾達各該公司股東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其總持股數僅為各該公司發行股數百分之一以下,所占比例甚微。實務上公司必須將開會通知書以掛號寄發各股東(便於取證),對於已成為大眾化之股票發行公司造成人力、物力一大負荷,迭經各股票發行公司反應,爰增訂本條。

  • 持有名詞
(0770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開發行股票統一規格要點」換發統一規格股票,每股金額並均為新臺幣壹拾元。復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授權,證券交易所對於上市股票之買賣,係以每股金額十元一千股為一成交單位或其倍數,不足一成交單位者為零股交易。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因歷年不斷增資配股,致使持有零股股東人數眾多,幾達各該公司股東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其總持股數僅為各該公司發行股數百分之一以下,所占比例甚微。實務上公司必須將開會通知書以掛號寄發各股東(便於取證),對於已成為大眾化之股票發行公司造成人力、物力一大負荷,迭經各股票發行公司反應,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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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