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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26-2 條(對小額記名股票股東股東會之通知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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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公發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股東(小額記名股票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15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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