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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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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hu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包含 公發公司 非公發公司
jjcchi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配合公司法認許制度修正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