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3 條明定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是證券市場核准、監督與處分的單一權力中心。
Q · 證券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金管會集證券市場的核准、監理與處分權於一身,散戶遇到券商爭議、財報造假檢舉、上市申請等問題,第一線受理或裁罰機關都是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而非證券交易所或法院。
金管會,全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個字在台灣資本市場裡的份量,大概等於交通部對你開車的影響力再乘以十倍。它可以核准或駁回你公司的上市申請,可以對內線交易開罰,可以在市場崩盤時下令限制放空,可以要求你的公司重編財報。這條只有一行字,但它指定了握有這所有權力的那個機關。從 1968 年證交法制定以來,這個「主管機關」的名字換了四次:經濟部證管會、財政部證管會、財政部證期會、行政院金管會,到現在的金管會。機關名字一直在換,但權力的本質沒變:它是證券市場的裁判、警察和立法者的三合一角色。
證券交易法第 3 條為主管機關指定條文,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機關自 1968 年立法以來歷經四次更名(經濟部證管會、財政部證管會、財政部證期會、行政院金管會、金管會),但作為證券市場核准、監督與處分權力中心的本質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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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條路。第一條:金管會證券期貨局(02-8773-5100),可線上申訴,金管會有權對券商發動檢查與處分。第二條: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可協助調解甚至團體訴訟。內行人提示:先走金管會申訴再走法院,金管會的調查結果可作為後續訴訟的有力證據。
金管會管證交所,證交所管上市公司,兩層架構。金管會是政府機關,證交所是受其監督的自律機構。對證交所的決定不滿,申訴管道是向金管會反映,而非向證交所內部申訴。
四次:經濟部證管會、財政部證管會、財政部證期會、行政院金管會,到現在的金管會。每次改名都有過渡條款,舊機關名義發布的命令與處分繼續有效,但引用已不存在的機關名稱會顯得不專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實際證券業務由其下證券期貨局執行,是市場監理的單一權力中心。
金管會是政府機關,握有核准與處分權;證交所是受金管會監督的自律機構,只管上市公司。兩層架構。
統合銀行、證券、保險與金融檢查四大領域的獨立行政機關,2004 年成立,金融風暴時同時負責救銀行、穩股市、管保險。
主管機關是政府,可直接裁罰;自律機構(如證交所)只能依授權訂規則管會員,本身仍受主管機關監督。
撥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申訴專線(02-8773-5100)或線上申訴,留存案號;涉求償可併送投保中心。
使用金管會檢舉信箱具名或匿名檢舉,金管會有權發動專案檢查,檢舉人身份保密,速度快於自行提告。
向金管會反映,而非向證交所內部申訴,因為金管會可命令證交所修改規則或撤銷決定。
現行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撰寫法律文書前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避免引用已廢止的證管會、證期會。
金管會可直接處分券商,效力強;證交所僅能依自律規則處理會員,多數爭議直接找金管會更有壓力。
| 比較面向 | 金管會 | 證券交易所 | 投保中心 |
|---|---|---|---|
| 性質 | 政府機關(行政) | 受監督的自律機構 | 財團法人 |
| 權力 | 核准、監理、裁罰 | 訂上市規則、管理上市公司 | 調解、團體訴訟協助 |
| 散戶用途 | 申訴、檢舉造假 | 上市資訊查詢 | 求償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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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現行第三條規定之「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鑑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之更名,及參照期貨交易法第四條關於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證券交易主管機關更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求一致。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現行第三條規定之「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鑑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之更名,及參照期貨交易法第四條關於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證券交易主管機關更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求一致。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條文。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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