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兼營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47 條規定,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個人與合夥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僅金融機構依第 45 條但書兼營者除外。
Q · 個人可以開證券商嗎?
不行,證券商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 47 條,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個人、合夥、行號都不能經營證券業務。唯一例外是依第 45 條第 2 項但書兼營的金融機構(如銀行),因其本身已是法人。換言之,公司登記是申請證券商許可證照之前更前置的一道門檻。
一句話就封死了一條路:想當證券商,你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不是合夥、不是行號、不是自然人。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一個人有再多錢、再多經驗,也不能以個人身份經營證券業務。必須設立公司,必須有公司法的治理結構(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必須有商業登記。唯一的例外是第45條第二項但書的金融機構兼營,因為銀行本來就已經是法人了。這條看起來只是形式要求,實際上它決定了證券業的准入門檻不只是資金和專業,還包括組織形態。你不能用「工作室」的模式做證券生意。
證券交易法第 47 條為證券商之資格條款,規定經營證券業務者必須具備公司之組織形態並完成設立登記,僅金融機構依法兼營者除外。其立法目的在於以公司法的治理結構(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財報公開)作為准入門檻,確保處理公眾資金之機構具備責任追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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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設立公司(第 47 條要求),第二步是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的最低資本額、組織架構和人員資格,第三步才是向金管會申請許可證照。實務上最大門檻往往不是資本額,而是總經理、業務員等人員證照資格。
要看實質行為。僅提供一般性投資分析教育屬言論自由;但涉及全權委託或個別投資建議,必須透過合法投信投顧公司。用個人或未登記團隊收費做這些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管會看的是實質內容而非包裝。
不行。第 47 條要求證券商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個人、合夥、行號都不符合資格,唯一例外是金融機構依第 45 條第 2 項但書兼營。
規定證券商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確立證券業准入的組織形態門檻。
指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具備法人格與董事會、監察人等法定治理結構的組織。
都須為公司,但證券商依證交法、投信投顧依投信投顧法,許可與業務範圍不同。
依第 45 條第 2 項但書,銀行等金融機構本身已是法人,故為第 47 條唯一例外。
先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 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資本額、人員、內控)→ 向金管會申請許可證照。
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詢登記有案的證券商清單,不在清單上的都不合法。
依第 48 條與證券商設置標準,按承銷、自營、經紀業務別有不同最低資本額要求。
須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完成登記,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第 44 條第 3 項)。
公司符合第 47 條可申請許可;合夥缺法定治理結構,一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比較面向 | company | individual_partnership |
|---|---|---|
| 組織形態 |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 個人 / 合夥 / 行號 |
| 能否經營證券業務 | 可(取得許可後) | 不可,違反第 47 條 |
| 治理結構 | 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財報公開 | 無法定治理結構 |
| 責任追溯 | 法人資產可強制執行 | 責任歸屬不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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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兼營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兼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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