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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5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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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5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禁止證券商股票上市,刪除後券商才能公開發行上市。

Q · 證券交易法第52條現在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5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目前無任何法律效力。它原本禁止證券商的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刪除後券商始得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元大、凱基等券商股票得以掛牌交易。查詢現行券商管理規定請參第44條至第51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禁止證券商的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目的是防止證券商利用自身市場地位操縱自家股價。1988年刪除,因為台灣推動綜合證券商制度,需要讓證券商能透過股票上市向公眾募資,壯大資本規模。這條的消失,開啟了元大、凱基等券商股票上市的時代。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5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禁止證券商之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立法目的在防止證券商操縱自家股價,民國77年配合綜合證券商制度推動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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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52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目前無法律效力。

Q2證券交易法第52條為什麼被刪除?

為配合綜合證券商制度,開放證券商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募資,故刪除原禁止規定。

Q3證券交易法第52條是什麼?

一條已刪除的條文,原本禁止證券商的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Q4證券交易法第52條為什麼刪除?

配合綜合證券商制度,開放券商公開募資上市以擴大資本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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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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