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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5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禁止證券商股票上市,刪除後券商才能公開發行上市。
Q · 證券交易法第52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77年刪除
證券交易法第52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目前無任何法律效力。它原本禁止證券商的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刪除後券商始得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元大、凱基等券商股票得以掛牌交易。查詢現行券商管理規定請參第44條至第51條。
這條曾經禁止證券商的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目的是防止證券商利用自身市場地位操縱自家股價。1988年刪除,因為台灣推動綜合證券商制度,需要讓證券商能透過股票上市向公眾募資,壯大資本規模。這條的消失,開啟了元大、凱基等券商股票上市的時代。
證券交易法第5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禁止證券商之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立法目的在防止證券商操縱自家股價,民國77年配合綜合證券商制度推動而刪除。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目前無法律效力。
為配合綜合證券商制度,開放證券商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募資,故刪除原禁止規定。
一條已刪除的條文,原本禁止證券商的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配合綜合證券商制度,開放券商公開募資上市以擴大資本規模。
證券商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但由銀行兼營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刪除)
立法理由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及健全證券交易市場,加強證券商功能,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已可實施綜合證券商之制度。則本條限制證券商之股票不得上市買賣規定,亦須配合調整,以利推展綜合證券商制度,便於對外吸收資金,爰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證券商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但由銀行兼營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及健全證券交易市場,加強證券商功能,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已可實施綜合證券商之制度。則本條限制證券商之股票不得上市買賣規定,亦須配合調整,以利推展綜合證券商制度,便於對外吸收資金,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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