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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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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交法第73條原規定承銷期間10至30天,已於2005年刪除,現改由契約自由約定。

Q · 證交法第73條還有規定承銷期間嗎?

證券交易法第73條原本硬性規定承銷期間為10至30天,已於民國94年(2005年)刪除。刪除後承銷期間不再受法定區間限制,改由契約自由約定,並由主管機關透過《證券商管理規則》等子法彈性規範,以與國際承銷實務接軌。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硬性規定證券承銷期間必須在10到30天之間,不能更短也不能更長。2005年刪除,因為國際市場的承銷實務早已遠比這個框架靈活,強制期間限制反而讓台灣的承銷作業無法與國際接軌。刪除後,承銷期間改由契約自由約定,主管機關透過管理規則彈性規範。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7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證券商章中對承銷期間的程序性管制,規定包銷與代銷之承銷期間不得短於10日、長於30日,民國94年刪除後,承銷期間回歸契約自由與主管機關行政規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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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法第73條規定什麼?

原規定包銷及代銷的承銷期間下限10日、上限30日,已於民國94年刪除。

Q2證交法第73條為什麼被刪除?

為使承銷作業更具彈性並與國際實務接軌,民國94年刪除強制承銷期間限制。

Q3第73條刪除後承銷期間怎麼定?

刪除後承銷期間回歸契約自由約定,並由主管機關透過證券商管理規則等行政命令彈性規範。

Q4承銷期間是什麼意思?

承銷商辦理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的期間,原由第73條限定10至30天,現由契約約定。

Q5包銷和代銷差在哪?

包銷是承銷商承諾包購未售出部分;代銷則僅代為銷售、未售出退還發行人。

Q6第73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4年(2005年)刪除。

Q7第73條刪除後承銷期間怎麼決定?

由發行人與承銷商以契約自由約定,並受主管機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等行政命令規範。

Q8查到舊判決引用第73條怎麼辦?

確認該判決年度,若在2005年刪除後仍引用本條應留意是否引述舊法;現行承銷規範改參照第74、75條及管理規則。

Q9現在承銷期間的規範去哪裡查?

查證券商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金管會)相關行政函令,而非證交法第73條。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內文顯示『(刪除)』並可見刪除年度即為已失效。

Q11第73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承銷期間法定10–30天且不得增減;刪除後回歸契約自由約定,更具彈性。

Q12承銷期間和承銷方式(包銷/代銷)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承銷期間是時間長度,包銷/代銷是承銷商責任型態,兩者為不同概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after
承銷期間法定10至30天,不得增減契約自由約定
規範來源證交法第73條本文證券商管理規則等行政命令
彈性僵化、難與國際接軌依市場實務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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