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80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規範承銷商按契約價格一次收款,配合第75條修正廢止。
Q · 證券交易法第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89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證券交易法第80條已於民國89年(2000年)刪除。原條文要求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按契約所訂發行價格銷售並一次收款,因配合第75條修正、承銷制度由固定價格走向彈性市場機制而一併刪除。查詢現行承銷規範應改看第71條至第79條相關條文。
這條已在民國89年刪除。原條文規定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應按契約所訂發行價格銷售並一次收款,配合第75條修正而刪除,反映承銷制度從固定價格銷售走向更彈性的市場機制。
證券交易法第80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證券承銷程序規範,要求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按契約發行價格銷售並一次收款,於民國89年配合第75條修正後廢止。
已於民國89年刪除,現行證券交易法無此條,承銷規範請改看第71條至第79條。
配合第75條修正、承銷制度由固定價格銷售走向彈性市場機制而一併刪除。
要求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按契約所訂發行價格銷售並一次收款。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範承銷商按契約價格銷售並一次收款。
民國89年(2000年),配合第75條修正一併刪除。
承銷商須在承銷期間按契約發行價格銷售,並一次收取價款,不得分期。
查得到,會保留在法規沿革中,但不再適用於現行案件。
改看證券交易法第71條至第79條,第74、75條為核心。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標示「(刪除)」並可在沿革查到刪除年度。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沿革」頁,可看到民國57年制定、89年刪除紀錄。
改引用現行對應條文,並於書狀註明該條已刪除以免被對造攻擊。
第80條已刪除(承銷收款程序),第75條為現行有效(認購證券出售處所)。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應按其契約所訂之發行價格銷售,並應一次收款。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十五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應按其契約所訂之發行價格銷售,並應一次收款。
配合第七十五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