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85 條規定,券商手續費費率須報金管會核定,集中市場由交易所申報、店頭市場由公會申報,券商僅能在核定上限內折讓。
Q · 股票手續費是券商自己定的嗎?
不是,是金管會核定的公定上限,券商只能在上限內折讓
依證券交易法第 85 條,股票手續費費率不是券商自訂,也不是市場競爭出來的,而是公定費率:集中市場(上市股票)由證券交易所申報金管會核定,非集中市場(上櫃、興櫃、店頭)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核定。券商常見的「電子下單折扣」「定期定額 1 元」都是在這個核定上限以下做折讓,天花板本身握在主管機關手裡。
每次你在手機 App 上按下「買進」或「賣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 1.425 會被券商收走當手續費。這個數字不是券商自己定的,也不是市場競爭出來的,而是由證券交易所報請金管會核定的公定費率。你以為券商之間的「手續費折扣戰」是自由市場的產物?不是。那些「電子下單 28 折」「定期定額手續費 1 元」的促銷,全部都是在這個公定天花板之下做折讓。天花板本身,牢牢握在主管機關手裡。集中市場(股票交易所)的費率由交易所申報,非集中市場(櫃買中心、店頭)的費率由券商公會申報,最終都要金管會點頭。
證券交易法第 85 條為證券經紀商手續費費率的管制基礎條文。其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受託買賣手續費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非集中交易市場的手續費費率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確立手續費採「上限核定、下限放任」的管制模式。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千分之 1.425 是依第 85 條由證券交易所申報金管會核定的公定最高費率。券商在此費率以下做折讓是行銷手段,但不能超過這個天花板,所以你看到的各種折扣都是從同一個千分之 1.425 開始算。
依現行制度,手續費費率由主管機關核定,券商可在核定範圍內折讓但不能完全免除。實務上對特定商品推出的超低收費仍屬折讓而非真正免費,且賣出時另有證交稅千分之 3,與券商無關不可能打折。
規範證券經紀商手續費費率須申報主管機關核定,是股票交易成本的公定上限來源。
集中市場由交易所申報核定、非集中市場由券商公會申報核定,兩通道風險結構不同費率不必相同。
由主管機關核定的最高收費標準,券商只能在上限內折讓不能超過,也不能跳過核定自訂。
手續費歸券商可折讓,證交稅是政府課的稅(賣出千分之 3)不可折讓,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成交金額 × 千分之 1.425 × 折數,單邊計算,買進與賣出各收一次。
先向營業員與券商客服反映並要求書面說明,引用第 85 條主張費率應依核定;未解決再向公會或金管會證期局申訴。
把折扣條件寫進開戶契約,書面約定才有法律拘束力,口頭承諾可被隨時取消。
單筆成交金額大時折讓空間遠大於小額,主動向營業員談客製化費率,效果優於選一般電子下單折扣。
只有手續費能談(券商可折讓),證交稅是法定稅不可折讓,看到號稱證交稅打折的要警覺。
小額交易適合用電子下單折扣,大額交易直接談客製費率通常更划算。
| 比較項目 | 集中交易市場 | 非集中交易市場 |
|---|---|---|
| 申報主體 | 證券交易所申報 | 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 |
| 核定機關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 適用商品 | 上市股票等集中市場有價證券 | 上櫃、興櫃、店頭等 |
| 費率性質 | 核定上限,券商可向下折讓 | 核定上限,券商可向下折讓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