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86條規定,券商受託買賣成交時須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Q · 券商沒給我對帳單或買賣報告書,是違法的嗎?
是法定義務,券商不給就違法
依證券交易法第86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成交時,必須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這是強制義務不是服務。券商未交付即屬違法,投資人可書面要求補發,並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實務上多數券商改採電子交付,須在開戶時取得同意,上傳系統即視為交付。
你的券商每個月寄給你(或放在 App 裡)的對帳單,還有每筆成交後跳出來的買賣報告書,不是客服禮貌,是法律強制義務。第 86 條規定:成交時必須做成買賣報告書交給你,每月底必須編對帳單分送每位委託人。這兩份文件的重要性,多數散戶從來沒有認真想過。它們是你在投資爭議中最強的武器。當你質疑券商是否擅自買賣、成交價格是否正確、股利是否入帳,法庭上第一個被翻出來的證據就是這兩份文件。你平常收到的時候隨手滑過去,但在你需要的那一天,它可能價值百萬。
證券交易法第86條為證券經紀商交易文件交付之程序性義務規範: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時須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該等文件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此義務構成投資人監督帳務正確性、並在交易爭議中進行舉證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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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條是強制規定,券商不給就是違法。你可以書面要求券商補發,同時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實務上多數券商已改為電子對帳單,要確認自己有沒有在開戶時勾選同意電子交付;若有勾選,券商上傳系統即算交付。內行人提示:每月底主動登入 App 確認對帳單已產生,不要被動等通知。
最關鍵的四項:成交時間、成交價格、成交數量、手續費。這四項是日後所有爭議的核心事實。價格跟委託價是否一致、數量對不對、手續費有沒有按約定折扣計算,每筆花十秒確認可在問題發生前攔截錯誤。內行人提示:設限價單但成交價偏離時,先看成交時間對應的盤中走勢再決定是否申訴。
第86條是強制規定,券商不給即違法。可書面要求補發並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先確認開戶時是否同意電子交付。
規定券商成交時須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每月底須編製對帳單分送,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券商於每筆成交時作成、交付委託人的書面,載明成交時間、價格、數量與手續費。
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命令定之,現行細節規定於證券商管理規則。
立即下載該筆買賣報告書與當期、前後期對帳單,比對時間、價格、數量,保留未經調整的原始版本。
建議至少保存與持有期間等長,每月自行下載 PDF 存到雲端,不要只依賴券商系統。
先書面向券商反映,未妥善處理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附完整對帳單序列。
用對帳單上的成交價格與手續費明細計算交易所得與成本,避免漏報或多繳稅。
報告書是每筆成交即時交付、記單筆事實;對帳單是每月底彙整持股與餘額。
效力相同,差別在保存方式。電子版依賴券商系統,建議自行下載備份。
| 比較面向 | buy_sell_report | monthly_statement |
|---|---|---|
| 交付時點 | 每筆成交時即時交付 | 每月底編製分送 |
| 內容 | 單筆成交的時間、價格、數量、手續費 | 當月所有持股、現金餘額與交易彙整 |
| 主要用途 | 確認單筆成交是否正確、有無擅自下單 | 回溯帳務、查核股利入帳、報稅與繼承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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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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