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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證券交易法95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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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95條規定,交易所設置標準由金管會以命令定之,且每一交易所僅能開設一個集中交易市場。

Q ·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標準寫在哪裡?由誰決定?

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命令訂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95條第1項,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具體門檻不在證交法條文,而在金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行政命令中。第2項另限制每一證券交易所僅得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採「一所一市場」原則。

白話解讀

金管會手上握著一把鑰匙:誰能成為證券交易所、標準是什麼,全部由它說了算。這不是立法院在條文裡寫好的,而是授權給主管機關自己訂。這種授權模式在金融監管裡很常見,因為市場變化太快,法律來不及改,所以把「設門檻」的權力下放給最懂市場的監管者。第二項更有意思:每一家交易所只能開一個集中交易市場。你不能搞「白天交易A股、晚上交易B股」的分場模式。一所一市場,乾乾淨淨。這個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同一家交易所在不同市場間搞套利或監管灰色地帶。從 1968 年制定到現在,這條經歷了三次修正,每次都在調整「誰有權核定」的權力歸屬,從經濟部到財政部到金管會。權力搬家的軌跡,就是台灣金融監管體系演變的縮影。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95條為授權性與限制性規範:第1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將具體門檻交由行政命令決定;第2項確立「一所一市場」原則,限制每一證券交易所僅能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避免同一交易所跨市場套利或形成監管灰色地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真的只能有一家證券交易所嗎?

法律上沒有這個限制。1997年(民國86年)修法已刪除「同一地區只能一家」的規定。現行第95條只限制每家交易所開一個集中市場,不限制全國交易所數量。實務上只有一家是主管機關的政策選擇,不是法律強制。

Q2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具體是什麼?去哪裡查?

法條本身只寫「由主管機關定之」,具體標準要查金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行政命令,通常公布於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規則區。授權命令的修改不需經立法院三讀,金管會裁量空間大,業者宜定期追蹤法規預告。

Q3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由誰決定?

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行政命令訂定,不在證券交易法條文本身,可隨政策調整不需修法。

Q4證券交易法第95條在規範什麼?

兩件事:第1項授權主管機關訂交易所設置標準,第2項規定一所一市場——每家交易所只能開一個集中交易市場。

Q5什麼是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由交易所提供場所設備、以競價方式集中撮合有價證券買賣的市場,股票、ETF、權證都在同一個集中市場內。

Q6什麼是一所一市場原則?

每一證券交易所僅得開設一個集中交易市場,不能用分時段或分場方式經營多個市場以防套利。

Q7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去哪裡查?

查金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行政命令,公布於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規則區,非證交法本文。

Q8想成立合法證券撮合平台怎麼做?

先確認是否屬集中交易市場 → 查設置標準命令門檻 → 依第94條定組織形態 → 依第93條申請特許。

Q9怎麼判斷交易所核定機關是哪個?

看修法年度:民國70年前經濟部、70至94年財政部、94年金管會成立後為金管會直接訂定。

Q10業者如何追蹤設置標準變動?

定期監看金管會法規預告與公告,因授權命令修改不需經立法院,變動比修法快且不易察覺。

Q11證券交易法第95條 vs 第93條差在哪?

93條是交易所設立須經特許(程序面),95條是設置標準的訂定權與一所一市場限制(實體門檻面)。

Q12設置標準寫在法律 vs 寫在命令差在哪?

寫在命令代表門檻可由金管會裁量調整、修改不需經立法院,靈活但可預見性與民主監督較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981after_1997current
核定機關經濟部核定刪除財政部核定改主管機關定之金管會直接訂定
地區家數限制同一地區限一家刪除地區限制無地區家數限制
市場數限制一所一市場一所一市場一所一市場(維持)

before_1981

核定機關
經濟部核定
地區家數限制
同一地區限一家
市場數限制
一所一市場

after_1997

核定機關
刪除財政部核定改主管機關定之
地區家數限制
刪除地區限制
市場數限制
一所一市場

current

核定機關
金管會直接訂定
地區家數限制
無地區家數限制
市場數限制
一所一市場(維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80条(金融商品取引所の免許)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373조의2(거래소 허가)
中國证券法第96条(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 4(Börsenerlaubni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s L421-1 et suivants(marchés réglementés)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6(15 U.S.C. § 78f -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70416 制定)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0701030 修正)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0860415 修正)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證券交易所是否核准設立,由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管理職權決定,當無限制同一地區家數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

(0941220 修正)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刪除「擬訂,報請財政部核」之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0570416 制定)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0701030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086041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證券交易所是否核准設立,由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管理職權決定,當無限制同一地區家數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

(0941220 修正)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刪除「擬訂,報請財政部核」之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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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95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