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96 條(經營資格之限制)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業務;其以場所或設備供給經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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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96條規定,未經本法特許不得經營類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業務,提供場所設備供他人經營者亦同罰,違者依第175條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Q · 開一個讓大家買賣股票的平台,沒掛交易所招牌也違法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96條,未經本法特許不得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業務。判斷標準是實質功能(系統有沒有撮合不特定多數人的證券買賣、有沒有價格發現機制),不是公司名稱或行銷話術。連把場所或設備提供給經營者都同負刑責。違反依第175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併科720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集中交易市場的護城河。它說的話很直白:沒有依照證券交易法取得資格,任何人都不能經營「類似」集中交易市場的業務。注意那個「類似」二字,它的打擊範圍比你想的大得多。你不需要真的叫自己「交易所」,只要你做的事情看起來像是在撮合不特定人之間的證券買賣,你就踩線了。更狠的是後半段:就算你自己不經營,你只是「把場地或設備借給別人經營」,你一樣觸法。房東出租辦公室給一個非法撮合平台?你也有事。伺服器供應商提供雲端環境讓人跑非法交易系統?理論上也在射程範圍內。這條的罰則在第 175 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併科七百二十萬以下罰金。它不是勸導性條文,是刑事條文。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96條為集中交易市場特許制的核心禁制規範,明定除依本法取得特許者外,任何人不得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業務,且以場所或設備供給他人經營者亦同負刑責。其違法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實質撮合不特定人之證券買賣與具備價格發現功能,而非平台名稱或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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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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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做一個讓大家互相買賣股票的 App 是違法的嗎?▾
如果你的App自動撮合不特定人之間的證券買賣,就高度可能構成經營『類似集中交易市場』的業務,違反證券交易法第96條,刑責最重五年(第175條)。關鍵不在名稱,而在系統實質做了什麼;只要有『價格發現』功能就會被認定為類似集中市場。
Q2場外交易(OTC)也違法嗎?▾
不一定。兩個人私下約好買賣股票是私人交易,不構成本條禁止的集中交易市場。但若有人組織這種交易、讓不特定多數人在固定平台上反覆撮合,性質就變了。判斷標準是有沒有『集中』、有沒有『市場性』。
Q3證券交易法96條是什麼?▾
規定未經特許不得經營類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業務,提供場所設備給經營者也同罰,是集中市場特許制的核心刑事禁制。
Q4什麼叫『類似』集中交易市場?▾
未掛交易所名義,但實質集中撮合不特定多數人證券買賣、具掛單成交與價格發現功能的機制。
Q5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跟證券商有什麼不同?▾
前者是交易場所本身的特許(第96條),後者是經紀/自營業務的特許(第62條),屬兩層不同管制。
Q6違反96條的刑責是什麼?▾
依第175條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20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責任而非行政罰。
Q7怎麼判斷我的平台會不會踩到96條?▾
檢查是否撮合不特定多數人、是否系統自動成交、是否有價格發現;三者俱備且未特許即高度觸法。
Q8怎麼檢舉非法證券交易平台?▾
蒐集撮合機制與金流截圖→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指出『經營類似集中交易市場』→併向地檢署告發第175條。
Q9做合規架構要花多少成本?▾
證券交易所設立屬高門檻特許,須符合第95條設置標準與營業保證金(第99條),非一般新創可負擔,多採與既有持牌機構合作。
Q10被金管會調查時要保全什麼證據?▾
立即保全系統日誌、交易紀錄、撮合演算法文件,切勿銷毀,證據滅失會大幅加重量刑。
Q1196條 vs 第62條證券商許可,哪個適用我?▾
你提供『交易場所/撮合系統』本身→96條;你做買賣『經紀或自營』業務→62條。實務常兩條同時觸及。
Q12STO代幣交易平台 vs 一般加密貨幣交易所,哪個落入96條?▾
關鍵在標的是否為有價證券。STO被認定為證券即落入96條射程;純支付型代幣則另循洗錢防制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特許狀態 | 撮合對象 | 法律後果 |
|---|---|---|---|
| 合法證券交易所(如臺灣證券交易所) | 依證交法第93條取得特許 | 不特定多數人、集中撮合 | 合法經營 |
| 私下個別交易(點對點) | 無需特許 | 特定當事人、個別約定 | 不構成本條禁止之集中市場 |
| 非法類似集中交易平台 | 未取得特許 | 不特定多數人、系統撮合具價格發現 | 違反第96條,依第175條最重五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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