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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