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了華僑及外國人在出售海外股票時需要進行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華僑及外國人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的匯入,必須登載在按照該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所建立的帳冊中。同時,在五天內需要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進行登錄。此外,根據本條的規定,匯入的金額應該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的額度。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7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70條) 範例: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位華僑或外國人在台灣出售了海外的股票,這筆金錢的匯入必須在他們的帳冊中登載,並在五天內向相關機構進行申報,同時還需要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登錄。例如,如果一個外國投資者出售了他在美國持有的股票,他必須將出售所得的款項匯入台灣,並按照規定進行登錄和申報程序。這樣,台灣的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就能夠了解到這筆交易的詳細資訊,並確保相關規定的遵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