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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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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2. 2.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了華僑及外國人在出售海外股票時需要進行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華僑及外國人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的匯入,必須登載在按照該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所建立的帳冊中。同時,在五天內需要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進行登錄。此外,根據本條的規定,匯入的金額應該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的額度。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7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70條) 範例: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位華僑或外國人在台灣出售了海外的股票,這筆金錢的匯入必須在他們的帳冊中登載,並在五天內向相關機構進行申報,同時還需要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登錄。例如,如果一個外國投資者出售了他在美國持有的股票,他必須將出售所得的款項匯入台灣,並按照規定進行登錄和申報程序。這樣,台灣的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就能夠了解到這筆交易的詳細資訊,並確保相關規定的遵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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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