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本規則,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的規定。 2. 專業投資人可以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非專業投資人在未符合成為專業投資人的資格前,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3.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的資格條件,證券商有責任進行合理調查並取得可信的佐證依據。針對專業投資人是否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和交易經驗的評估方式,應納入證券商的了解客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然而,如果外國證券商在台灣設置的分支機構沒有董事會,則需獲得台灣境內負責人的同意。 範例:根據《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專業投資人指的是具有特定證券投資金額或淨值標準的個人或機構。根據本條款,如果一個投資者滿足專業投資人的標準,則可以享受更多的投資自由,例如可以進行一些非一般投資者不允許進行的交易或投資範圍。證券商在確認投資者的專業投資人身份時,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查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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