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個別計算。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各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個別計算。換句話說,每個投資人或交易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都需要根據其個別情況來計算時效。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中央法規資料庫) - 《金融商品交易法令集》(中央法規出版)
各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個別計算。
立法理由按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各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起算點不同,其時效利益,應單獨個別計算,爰明定之。
按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各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起算點不同,其時效利益,應單獨個別計算,爰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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