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八項、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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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4條的修正條文,此規則自發布日起生效。其中,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八項、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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