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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2.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3.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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