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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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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2. 2.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3. 3.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1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 這條規定指出,外國公司如果在進行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時,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2.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 如果外國公司沒有印鑑章,則可以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和第十七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3.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外國公司根據本準則的規定計算的淨值,是指資產負債表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 這些解釋來自於《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26-1條,可以作為對這條法條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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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6-1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