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1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 這條規定指出,外國公司如果在進行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時,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2.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 如果外國公司沒有印鑑章,則可以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和第十七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3.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外國公司根據本準則的規定計算的淨值,是指資產負債表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 這些解釋來自於《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26-1條,可以作為對這條法條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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