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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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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2. 2.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2條的規定: 1.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司必須通知各監察人相關事項,同時也需要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而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如果向監察人提交改善計劃,也必須同時提交給獨立董事。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中關於監察人的規定也適用於審計委員會。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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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6-2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