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2條的規定: 1.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司必須通知各監察人相關事項,同時也需要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而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如果向監察人提交改善計劃,也必須同時提交給獨立董事。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中關於監察人的規定也適用於審計委員會。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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