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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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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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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
獨立董事
者,於依
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通知各
監察人
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
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
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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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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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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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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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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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個案之評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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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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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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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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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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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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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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