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9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29條規定,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在設立登記後缺乏第25條第1項所要求的條件時,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令其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時仍未補正,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登記核准。這意味著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設立條件,否則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在設立登記後發現缺乏必要的設立條件,比如缺乏合格的會計師或其他必要的資格,主管機關有權限期要求該事務所補正這些不足,如在限期內未補正,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其設立登記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