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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47 條

  1. 1.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2. 2.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3. 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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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47條規定了會計師在承辦財務報告簽證工作時的限制情形,具體如下: 1.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2.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3.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位會計師符合上述任何一項限制情形,則不得承辦財務報告的簽證工作。而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也有相應的限制,其股東或其他執業會計師也需符合相同的限制情形。這些限制旨在確保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在執行簽證工作時不受利益衝突的影響。 資料來源: - 《會計師法》第47條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 會計師行為準則、審計準則公報等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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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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