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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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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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0條,該法規除了108年12月23日修正條文自109年1月1日開始生效外,其他條文從發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1
- 第五條條文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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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