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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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為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應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等事宜。
- 2.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課程,得依課程性質及內容並參酌市場行情,向受訓人員收取進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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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全國聯合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會計師的持續專業進修課程,並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相關事務。這表示全國聯合會是負責監督和組織會計師的進修活動,並且有權限制或要求會計師參與特定的專業進修課程。 2. 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課程時,可以根據課程的性質、內容和市場行情收取進修費用。這意味著參與這些課程的會計師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 這些規定可以在最新的會計師法規中找到相應的資料來支持。
- 第六十條條文
- 會計師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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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