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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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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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 27 條的相關資料,規程自發布日開始生效。九十三年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的條文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而一百零四年修正發布條文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具體的修正內容和相關規定等詳細資料需要查閱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的修訂版本以及相關法規資料,以便進一步了解該條所涉及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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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