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9條規定了票據交換所在保有個人資料時應建立相關程序,以應對可能發生的資料安全事故。根據該條規定,票據交換所應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另外,當發生資料安全事故時,票據交換所應查明事故情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的事實、所採取的應對措施以及提供的諮詢服務專線。同時,票據交換所應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在評估事故情況後,票據交換所應立即通報中央銀行並主動告知受理通報專責人員。七十二小時內,票據交換所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中央銀行傳送包含相關事故的表格式報告。此外,自通報日的次日起,票據交換所應在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中央銀行報告事故的情況,包括事實、是否受到不法利用、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情況以及針對事故所採取的應對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銀行在收到票據交換所的通報後,有權根據個資保護法第22條至第25條的規定,採取適當的監督管理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審查票據交換所的資料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中央銀行,2021年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