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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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為教育其子女,得於國外及香港、澳門設立私立學校;其設校與管理、獎勵與補助、校長、教師、職工與學生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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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5條,中華民國人民可以在國外、香港和澳門設立私立學校。關於私立學校的設校和管理、獎勵和補助、校長、教師、職工和學生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共同制定。根據資料,私立學校法第85條規定了私立學校在國外及香港、澳門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對校長、教師、職工和學生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的辦法和相關事項需要由教育部和其他相關機關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為教育其子女,得於國外及香港、澳門設立私立學校;其設校與管理、獎勵與補助、校長、教師、職工與學生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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