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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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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時,得隨時終止指派或更換所指派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當學校主管機關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的職務時,主管機關可以指派適當的人員暫代他們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隨時終止指派或更換所指派的人員。 舉例來說,假設一所私立學校的校長因涉嫌貪污被停職,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指派一位合適的人員來擔任校長職務的暫代。如果暫代校長的表現不如預期,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終止指派或更換暫代校長,以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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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時,得隨時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