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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獎勵者,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由法人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專案申報。 二、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由學校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或校長專案申報。 三、符合第六款情形者:由校長專案申報。
  2.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對申報之獎勵案件,經詳實查後,依其事蹟分別獎勵。
  3.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高於一般標準,指高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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