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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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獎勵者,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由法人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專案申報。 二、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由學校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或校長專案申報。 三、符合第六款情形者:由校長專案申報。
- 2.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對申報之獎勵案件,經詳實查核後,依其事蹟分別獎勵。
- 3.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高於一般標準,指高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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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2條,有關獎勵程序的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案件,可以由法人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者由學校法人專案申報。而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的案件,則可以由學校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者由學校法人或校長專案申報。最後,符合第六款情形的案件,則只能由校長專案申報。 2. 法人或者學校主管機關在對獎勵案件進行申報後,需要進行詳實的查核。查核完成後,根據事蹟的不同,對相應的案件進行獎勵。 3. 第二款中提到的高於一般標準,指的是相比同級、同類的公立學校,進行更高的標準評定。 根據私立學校法,校方可以根據學生的表現和成績,進行相應的獎勵。這些獎勵案件可以由法人主管機關或學校主管機關主動提出,也可以由學校法人或校長專案申報。在申報後,需要進行詳實的查核,根據事蹟的不同,對相應的案件進行獎勵。這些獎勵標準需要高於一般的公立學校,才能進行獎勵。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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