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5條,當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這意味著政府有義務確保教師和學生的相關權利不受侵害,並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以解決相關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憑藉這一法律規定,向相關的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訴願,或者在需要時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其權益。政府應該確保這些救濟管道的運作具有有效性和公平性。根據最新的教育基本法,這是政府對教育相關權益保護的法定責任。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立法理由本條強調教師及學生之權益保障。為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國家應依法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第十五條規範之救濟範圍自納入學生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本條強調教師及學生之權益保障。為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國家應依法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第十五條規範之救濟範圍自納入學生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