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
教育基本法第16條規定,在教育基本法施行後,應依該法的規定,對相關的教育法令進行修正、廢止或制定。這表示根據教育基本法的規定,法規制定機關應該根據教育基本法的要求,修訂、廢止或制定與教育相關的法規,以確保法規與教育基本法的規定相符合。 參考資料:教育基本法第16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
立法理由本法係教育法令之原則性、總則性規範,乃所有教育法令之依據。故本法實施後,現行教育法令應依本法之規定,予以修正、廢止或增補之。如此,我國過去教育制度之弊端,例如:過度之中央集權,扭曲教育目的之升學主義與管理主義,方足以匡正,使我國教育制度符合當前社會環境之需要,落實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之立法目的。
本法係教育法令之原則性、總則性規範,乃所有教育法令之依據。故本法實施後,現行教育法令應依本法之規定,予以修正、廢止或增補之。如此,我國過去教育制度之弊端,例如:過度之中央集權,扭曲教育目的之升學主義與管理主義,方足以匡正,使我國教育制度符合當前社會環境之需要,落實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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