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6 條
- 1.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一,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一、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屬送審人之貢獻部分,且其貢獻部分應可供查對,並於送審前表明。 二、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部分非送審人所屬之學術專業領域。 三、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送審人非送審著作之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
- 2.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前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 3.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第一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排除該參考作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於審查階段之案件:續行教師資格審查。 二、已審定合格案件: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教評會審議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非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報本部認定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免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為撤銷教師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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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6條的規定,當送審人的代表作經審議認定存在不當引註、重複發表、未註明已發表部分、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不當手段影響審查,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並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放棄對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的處理: 1. 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送審人的貢獻部分,且該貢獻部分可以被核實,並且在送審之前就已經表明。 舉例:如果著作中的某些內容是其他人的貢獻,而送審人的貢獻可以被辨認,並且在送審之前已經聲明了這一點,則可以放棄處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2. 專業同儕調查確定送審著作涉及的情節不屬於送審人所屬的學術專業領域。 舉例:如果某本著作涉及的內容不屬於送審人所屬的學術領域,且專業同儕調查確定了這一點,則可以放棄處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3. 專業同儕調查確定送審人不是送審著作的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 舉例:如果某位送審人被認定不是送審著作的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且專業同儕調查確定了這一點,則可以放棄處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此外,如果送審人的參考作品被認定存在以上提及的情節,並且符合相關規定,根據第3項的規定,可以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 如果案件仍處於審查階段,可以繼續進行教師資格審查。 - 如果案件已經審定合格,可以認可學校教評會審議認為符合送審時的規定並且外審結果合格的案件。對於未獲得學校認可的案件,可以報告教育部本部認定為符合送審時的規定並且外審結果合格的案件,免除對其教師資格的撤銷處分。 以上是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6條進行逐項解釋的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相關法條有關聯並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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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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