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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7 條

  1. 1.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查。
  2. 2.學校於報本部審查前、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之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準用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規定處理,並依第四十四條所定期間,自校級教評會審議決定之日起,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經審議確定成立者,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
  3. 3.本部發現學校處理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案件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針對案件違反情形作成具體認定及建議,交付學校據以辦理。
  4. 4.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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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7條的規定,針對教師資格審定後送審人涉及第4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1. 如果送審人被檢舉或發現涉及第4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學校應將相關情形及建議報告給本部審查。 2. 如果學校在報告本部審查之前,發現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中的送審人在送審過程中或經過教師資格審定後發現涉及第4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的情況,應按照第44條至前條的規定處理,並根據第44條所規定的期限,自校級教評會審議決定之日起,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一旦審議確定涉及的情事成立,則將審議程序和處置結果報告給本部備案。 3. 如果本部發現學校處理涉及第4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案件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應針對違反情形進行具體認定和建議,交由學校處理。 4. 如果送審人被檢舉或發現涉及第4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按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條文 (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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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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