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52 條
本辦法除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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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52條規定,除了第30條第3項和第31條第3款規定從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起生效外,其他規定從發布之日起生效。請注意,本資料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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