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2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被歸類為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這意味著校務基金是國立大學校院的財務資源,其使用和管理需按照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校務基金的預算必須與所屬的附屬單位進行編製,並要按照預算法及其相關法令的要求執行。這種編製和管理方式有助於確保校務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財務透明度。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置校務基金。
立法理由明定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目的。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所定「預算法第四條」修正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期明確。
明定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目的。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所定「預算法第四條」修正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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