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0-1條主要規定了專科學校停辦的條件和程序。根據這一條款的內容,如果專科學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教育部可以命令其限期改善,但若經限期改善後仍沒有有效果,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教育部可以命令其停辦: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在最近兩年的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四十。 例:如果一所專科學校在過去兩年的新生註冊率都低於40%,並且全校學生數未達到1800人,則根據此條款,教育部可以命令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改善後學校仍未改善情況,則教育部可以命令其停辦。 二、學校連續兩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獲得四等(即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該學校的所有系所均獲得四等。 例:如果一所專科學校經過連續兩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後,都獲得四等(即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顯示該學校的所有系所均獲得四等,則根據此條款,教育部可以命令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改善後學校仍未改善情況,則教育部可以命令其停辦。 三、學校連續兩個學年度經教育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的重大行政失當,或一個學年度內經教育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的重大行政失當。 例:如果一所專科學校在連續兩個學年度中經教育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的重大行政失當,或者在一個學年度內經教育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的重大行政失當,則根據此條款,教育部可以命令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改善後學校仍未改善情況,則教育部可以命令其停辦。 四、學校財務已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例:如果一所專科學校的財務收入已經不足以支撐其支出,或者其財務調度困難,則根據此條款,教育部可以命令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改善後學校仍未改善情況,則教育部可以命令其停辦。 根據條文,教育部在審核上述停辦事項時,可以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並依據相關條款進行相應的處理。 以上回答是基於參考資料中的「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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