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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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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2. 2.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3. 3.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4. 4.前項第四款規劃,應包括發給下列教職員工慰助金相關規定,且發給基準應不低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工慰助金之基準: 一、專任教職員工離職慰助金。 二、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 三、專任教師及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資遣慰助金。
  5. 5.依第三項第五款轉學輔導規劃之學生,學校應補助其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1條,學校法人在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需要擬訂停辦計畫,並提供校務會議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如果學校法人是被學校主管機關命令停辦,則需要由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並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應詳細載明停辦的原因、學校的基本資料、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的處理規劃、教職員工的離職、退休和資遣相關規劃、學生的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的處理規劃、停辦後的法人後續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停辦事務的規劃。以上是根據法律規定對該條進行的釋義。 參考資料: -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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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1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