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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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私立大學經本部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所聘任的校長和專任教師應該在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後的學年度結束的次日起解聘。而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的人員則應該進行相應的退休或資遣手續。 我的解釋是基於上述文獻中的資訊,並參考了大學評鑑辦法第15條的規定。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資遣名詞
- 大學評鑑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大學評鑑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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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