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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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表示按照大學法第25條或專科學校法第32條的規定,特定類別的學生、原住民學生根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所享有的成績優待,以及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和經教育部核准的人才培育計劃,其招生名額可以採用額外增加的方式進行,不計入招生名額總量的計算。但人才培育計劃在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額外增加的名額。 範例:根據教育部的指示,某大學設立了一個國際研究生學程,並根據人才培育計劃的規定,該學程的招生名額可以額外增加,不計入該大學其他系所的招生名額總量。 2. 第二項規定表示前述教育部核定的人才培育計劃包括其他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整體政策所設立的計劃,並且可以將招生名額調撥給教育部。 範例:某中央機關在國家整體政策下推動了一個人才培育計劃,並與教育部協商後,將一部分招生名額調撥給教育部所屬的專科以上學校使用。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大學法 第 25 條條文
- 專科學校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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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