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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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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本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給外加名額。
  2. 2.前項本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包括其他中央機關依國家整體政策所定計畫,並將招生名額調撥至本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表示按照大學法第25條或專科學校法第32條的規定,特定類別的學生、原住民學生根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所享有的成績優待,以及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和經教育部核准的人才培育計劃,其招生名額可以採用額外增加的方式進行,不計入招生名額總量的計算。但人才培育計劃在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額外增加的名額。 範例:根據教育部的指示,某大學設立了一個國際研究生學程,並根據人才培育計劃的規定,該學程的招生名額可以額外增加,不計入該大學其他系所的招生名額總量。 2. 第二項規定表示前述教育部核定的人才培育計劃包括其他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整體政策所設立的計劃,並且可以將招生名額調撥給教育部。 範例:某中央機關在國家整體政策下推動了一個人才培育計劃,並與教育部協商後,將一部分招生名額調撥給教育部所屬的專科以上學校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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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 7 條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