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1條的規定,研究學院應該設立產學會,並指派相關人員擔任該會的成員。產學會的成員由院長提名,經研究學院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產學會的任務主要包括執行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相關任務,例如教師的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的審議,以及提供有關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方面的諮詢。研究學院需要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制定產學會的組成、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等事項,並經研究學院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備給監督會,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的限制。 根據上述資訊,由於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相關法規的訂定,研究學院需要設置產學會,以負責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任務的執行,並提供有關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方面的諮詢。產學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需要根據各研究學院的具體情況進行制定,並經過相關審議程序後進行實施。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與此條例有關。
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產學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包括教師之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一項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訂定後,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研究學院具備產學共治性質,為協助院長綜理院務,並與產業進行意見交流,以維持及強化長期產學合作關係,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使人才及技術得以對接產業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及其相關組成。 二、為提升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使研究學院教學及研究更貼近產業需求,爰於第二項明定產學會之任務,包括第一款執行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得不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第二款研究學院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考量第一項業明定研究學院設置產學會,且其部分功能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應自訂相關制度規範。
一、考量研究學院具備產學共治性質,為協助院長綜理院務,並與產業進行意見交流,以維持及強化長期產學合作關係,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使人才及技術得以對接產業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及其相關組成。 二、為提升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使研究學院教學及研究更貼近產業需求,爰於第二項明定產學會之任務,包括第一款執行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得不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第二款研究學院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考量第一項業明定研究學院設置產學會,且其部分功能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應自訂相關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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