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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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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2. 2.產學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包括教師之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3. 3.第一項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訂定後,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1條的規定,研究學院應該設立產學會,並指派相關人員擔任該會的成員。產學會的成員由院長提名,經研究學院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產學會的任務主要包括執行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相關任務,例如教師的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的審議,以及提供有關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方面的諮詢。研究學院需要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制定產學會的組成、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等事項,並經研究學院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備給監督會,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的限制。 根據上述資訊,由於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相關法規的訂定,研究學院需要設置產學會,以負責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任務的執行,並提供有關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方面的諮詢。產學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需要根據各研究學院的具體情況進行制定,並經過相關審議程序後進行實施。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與此條例有關。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產學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包括教師之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一項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訂定後,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研究學院具備產學共治性質,為協助院長綜理院務,並與產業進行意見交流,以維持及強化長期產學合作關係,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使人才及技術得以對接產業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及其相關組成。   二、為提升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使研究學院教學及研究更貼近產業需求,爰於第二項明定產學會之任務,包括第一款執行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得不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第二款研究學院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考量第一項業明定研究學院設置產學會,且其部分功能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應自訂相關制度規範。

(1100514 制定)

一、考量研究學院具備產學共治性質,為協助院長綜理院務,並與產業進行意見交流,以維持及強化長期產學合作關係,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使人才及技術得以對接產業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及其相關組成。   二、為提升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使研究學院教學及研究更貼近產業需求,爰於第二項明定產學會之任務,包括第一款執行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得不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第二款研究學院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考量第一項業明定研究學院設置產學會,且其部分功能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應自訂相關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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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1 條規定:「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