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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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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所聘之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經驗之編制內教授及副教授,其聘任年齡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限制。但不得逾七十歲當學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4條,研究學院在辦理第五條所規定的事項時,可以聘任具有國際學術聲譽或掌握達到國際領先水準的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經驗的編制內教授和副教授。聘任的年齡由研究學院根據相關人事制度規定提出,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此聘任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的限制,但不得超過七十歲當學期。 根據我的尋找,目前尚未找到相關法規中的範例或案例。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所聘之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經驗之編制內教授及副教授,其聘任年齡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限制。但不得逾七十歲當學期。

立法理由為協助研究學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使研究學院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發展出創新策略之經營模式,爰明定研究學院所聘之頂尖人才之年齡得賦予一定彈性運作空間,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之限制;另為與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年齡衡平,爰明定不得逾七十歲當學期。如為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職員及政務人員,其再任職研究學院期間,原可領受之退休金(俸)應依其原適用之退休(職、伍)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1100514 制定)

為協助研究學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使研究學院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發展出創新策略之經營模式,爰明定研究學院所聘之頂尖人才之年齡得賦予一定彈性運作空間,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之限制;另為與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年齡衡平,爰明定不得逾七十歲當學期。如為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職員及政務人員,其再任職研究學院期間,原可領受之退休金(俸)應依其原適用之退休(職、伍)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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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4 條規定:「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所聘之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