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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2.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3.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4.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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