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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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之委員及涉及試務工作者,對於試務及分發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 2.下列各款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學年度該入學管道招生時,應行迴避︰ 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各委員會之委員。 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之命題、閱卷、審查或監試,或分發工作之積分、資格審查或入闈分發等委員及工作者。
- 3.各就學區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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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24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了各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及試務工作者,在試務及分發等事項上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項則列舉了應該進行行迴避的人員,包括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者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學年度該入學管道招生時,應行迴避。具體包括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各委員會的委員,以及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及工作者,在辦理試務工作的命題、閱卷、審查、監試,或者分發工作的積分、資格審查、入闈分發等方面,均應進行行迴避。 第三項規定,如果各就學區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則以該就學區的規定為準。 根據這些法規,各學校在招收新生時,需要組成小組、委員會來辦理試務工作,確保試題的保密以及公正的評分和分發。同時,這些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以及涉及試務工作者都需要遵守保密義務。此外,如果有人涉及規定中所列舉的親屬關係,則在參加招生時應該進行行迴避,以確保公平性和避免利益衝突。最後,根據各就學區的規定,有時可能會有更嚴格的限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招生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適當的試務秘密以及避免利益衝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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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