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