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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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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以下為每一項的解釋: 1.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這表示在2021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了董事會的非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其董事會的運作將根據第20條至第23條的規定進行辦理。這些條款主要規範了董事會的組織、職權、會議程序等事項。 2.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董事會決定解散,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核准: - 董事會同意解散的會議決議紀錄。 - 董事會指定解散後負責人的會議決議紀錄。 - 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副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負責人是外國人,必須提供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但如果有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則可以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替永久居留證影本。 - 董事會確認的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這些文件需要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才能解散董事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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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