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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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形,則不需遵守此期限。如果申請經審查未被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將審查結果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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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